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
“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
烏海政發〔2021〕2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要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內政發〔2020〕2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實施我市“三線一單”(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按照“劃框子、定規則、強基礎、抓落實”的總體思路,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以“三線一單”為核心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硬約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態安全屏障,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分類管控。根據生態環境功能、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劃定環境管控單元,實施差別化生態環境管控措施,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動態管理。堅持統籌協調、上下聯動,將成果數據進行系統梳理和集成,積極納入全區“三線一單”數據管理應用平臺,實現成果共享共用,定期評估并動態更新。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市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穩步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顯著增強。
——生態保護紅線。全市生態空間總面積為740.47平方公里。其中: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為247.32平方公里,一般生態空間劃定面積為493.15平方公里。生態保護紅線面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最新批復動態調整。
——環境質量底線。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地區總體保持穩定,力爭PM2.5平均濃度不大于35微克/立方米。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地表水優良比例達到75%,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達到100%。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資源利用上線。全市用水總量按自治區下達目標執行。
到2035年,全市生態環境質量實現根本好轉,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總體形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二、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全市共劃定環境管控單元54個,包括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一般管控單元三類,實施分類管控。
(一)優先保護單元。共23個,面積占比為44.37%,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和生態環境敏感區。該區域以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為原則,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規模、高強度的工業開發和城鎮建設,嚴守生態環境底線,確保生態環境功能不降低。
(二)重點管控單元。共29個,面積占比為50.50%,主要包括工業園區、城市、礦區等開發強度高、污染排放量大、環境問題相對集中的區域,以及生態需水補給區等。該區域應不斷提升資源利用效率,有針對性地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解決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生態環境風險高等問題。
(三)一般管控單元。共2個,面積占比為5.13%,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之外為一般管控單元。該區域主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基本要求。
三、建立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基于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充分吸納整合已有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行動計劃等要求,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和資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確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建立兩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體系,即1個烏海市總體準入清單、54個環境管控單元準入清單。
四、推進成果落地應用
(一)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各區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強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在專項規劃編制、產業政策制定、城鎮建設、資源開發、重大項目選址、執法監管等方面,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重要依據,加強協調性分析,不斷強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硬約束和政策引領作用。
(二)支撐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各區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推進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和生態環境監管的重點內容。各區生態環境分局應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環評、排污許可、生態、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中的應用,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五、建立成果管理機制
(一)加強與全區數據管理應用平臺的有效對接。將我市編制成果納入全區“三線一單”數據管理應用平臺,開展信息化應用。加強與國土空間基本信息平臺、有關部門業務平臺對接,實現自治區、市、區三級數據共享共用,實現數據集中管理、查詢、應用、展示、交換和信息共享共用。
(二)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市生態環境局原則上每5年牽頭組織1次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據評估與調整工作??山Y合國家和地方發展戰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等重大變化,適時組織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據進行更新、調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三線一單”實施應用工作機制,不斷提高“三線一單”成果應用的戰略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市生態環境局要統籌協調全市“三線一單”實施、評估、更新調整和宣傳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加強政策指導和工作保障。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完善相關政策,及時解決“三線一單”應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三線一單”實施、評估、調整更新的工作機制,組建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團隊,安排專項財政資金,切實保障“三線一單”實施、評估、更新調整、平臺應用及維護等工作順利開展。
附件:1.烏海市環境管控單元圖
2.全市環境管控單元統計表
3.全市生態環境總體準入管控要求
4.烏海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烏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烏海市環境管控單元圖
附件2
全市環境管控單元統計表
序號 | 旗 區 | 管控單元總個數 | 優先保護單元 | 重點管控單元 | 一般管控單元 | |||
個數 | 面積占比(%) | 個數 | 面積占比(%) | 個數 | 面積占比(%) | |||
1 | 海勃灣區 | 17 | 8 | 32.25 | 9 | 67.75 | 0 | 0.00 |
2 | 烏達區 | 16 | 6 | 37.58 | 9 | 57.37 | 1 | 5.05 |
3 | 海南區 | 21 | 9 | 51.86 | 11 | 40.42 | 1 | 7.73 |
合 計 | 54 | 23 | 44.37 | 29 | 50.50 | 2 | 5.13 |
附件3
全市生態環境總體準入管控要求
管控類別 | 管控要求 |
空間布局約束 | 1.全區嚴禁新增高耗能、高污染產能;新上重化工項目必須入園。 2.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態破壞嚴重的礦山,優化開采次序、開采方式、治理模式,實現資源集中開發、統一管理、連片治理,有效解決礦區項目密集、生產布局混亂問題。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擴建項目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已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F有項目通過提標升級改造,重點污染物逐步達到特別排放限值。 2.積極推進焦化等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推進具備條件的焦化企業實施干熄焦改造。 3.強化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達標運行監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率及中水回用率,實現園區內企業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4.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生產礦山應加快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
環境風險防控 | 1.強化政府、園區、企業環境風險防控,構建區域環境風險聯防聯控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2.嚴格管控黃河流域環境風險,大力開展黃河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圍的工礦企業、尾礦庫、固廢堆場等污染源的綜合治理。 |
資源利用效率 | 1.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在自治區下達的目標之內。 2.嚴格控制發展高耗水、高污染行業,嚴禁地下水超采區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已建項目要采用先進節水技術,提高用水水平。 |
附件4
烏海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2021年11月
目 錄
一、烏海市總體準入要求
(一)關于空間布局約束的準入要求
(二)關于污染物排放管控的準入要求
(三)關于環境風險防控的準入要求
(四)關于資源開發效率的準入要求
二、各區管控單元準入要求
(一)烏海市海勃灣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二)烏海市烏達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三)烏海市海南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一)關于空間布局約束的準入要求
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內政發〔2018〕11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準入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1〕262號)、《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進一步嚴格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布局的通知》(內工信辦字〔2021〕8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0〕26號)文件要求。
全區禁止布局現有化工園區以外新的化工園區。新上重化工項目必須入園,對布局在園區外的現有重化工企業,嚴禁在原址審批新增產能項目。除國家規劃布局和自治區延鏈補鏈的現代煤化工項目外,“十四五”期間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現代煤化工項目。嚴禁新增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PVC、鐵合金、平板玻璃、焦化等行業新增產能。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態破壞嚴重的礦山,優化開采次序、開采方式、治理模式,實現資源集中開發、統一管理、連片治理,有效解決礦區項目密集、生產布局混亂問題。
(二)關于污染物排放管控的準入要求
新建“兩高”項目應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要求,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配套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新建、改擴建項目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F有項目通過提標升級改造,重點污染物逐步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積極推進焦化等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推進具備條件的焦化企業實施干熄焦改造。
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儲存、裝卸、輸送以及破碎、篩選等產塵環節,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礦區內煤炭運輸及物料堆存、轉運實現全封閉,不得露天堆放和設置臨時儲存場。礦區運輸道路、廠區道路、工業廣場全部實施硬化,建立管護和定期清掃制度,采取清掃、灑水、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新、改、擴建涉VOCs項目,應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并同步完成廢氣收集,安裝高效無組織排放治理設施。
強化對已建成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達標運行監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率及中水回用率,實現園區內企業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強化焦化廢水深度處理,區域內焦化廢水必須全收集、全處理、全回用。
(三)關于環境風險防控的準入要求
完善烏海市及周邊地區重度以上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實現預報信息區域共享、統一發布,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加強重大環境風險源的風險管控,構建區域環境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建立突發環境事故狀態下的應急監測與人員疏散聯動機制。全面落實園區、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各項要求,增強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開展涉危涉化企業、有風險隱患的渣場等風險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時消除隱患。
黃河流域干流沿岸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嚴格限制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嚴格管控黃河流域環境風險,大力開展黃河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圍的工礦企業、尾礦庫、固廢堆場等污染源的綜合治理。
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四)關于資源開發效率的準入要求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在自治區下達的目標之內。新建、擴建“兩高”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嚴控地下水超采,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超采區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與水量雙控方案》及其修編稿。實行地下水“五控”制度,“五控”即嚴格管控地下水開發利用總量、水位、用途、水質及機電井數量。嚴格禁止高耗水工業使用地下水,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取水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嚴格控制發展高耗水、高污染行業,嚴禁地下水超采區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已建項目要采用先進節水技術,提高用水水平。
二、各區管控單元準入要求
(一)烏海市海勃灣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環境管控單元名稱 | 管控單元類別 | 管控要求 | |
ZH15030210001 | 海勃灣區防風固沙生態功能重要區域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降低防風固沙生態功能區的農牧業開發強度;禁止過度開墾、不適當樵采和超載過牧,退牧還草,防治草場退化沙化。 2.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實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飼圈養,以草定畜,嚴格控制載畜量。加大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力度,恢復草原植被。加強對內陸河流的規劃和管理,保護沙區濕地,禁止發展高耗水工業。對主要沙塵源區、沙塵暴頻發區實行封禁管理。 |
ZH15030210002 | 海勃灣區-黃河內蒙古段水土保持生態功能重要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大力推行節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發展旱作節水農業。限制陡坡墾殖和超載過牧。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實行封山禁牧,恢復退化植被。加強對能源和礦產資源開發及建設項目的監管,加大礦山環境整治修復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拓寬農民增收渠道,解決農民長遠生計,鞏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成果。 2.嚴格限制區內“兩高一資”產業落地,限制土地資源高消耗產業在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發展。 |
ZH15030210003 | 內蒙古烏海金沙灣國家沙漠公園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國家沙漠公園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1)禁止開展房地產、高爾夫球場、大型樓堂館所、工業開發、農業開發等建設項目;(2)禁止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經處理或者超標準的生活污水、廢水、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3)禁止其他破壞或者有損荒漠生態系統功能的活動。 2.國家沙漠公園建設要合理進行功能分區,發揮保護、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態公益功能。功能分區主要包括生態保育區、宣教展示區、沙漠體驗區、管理服務區。(1)生態保育區應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和管理,最大限度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消極影響。生態保育區可利用現有人員和技術手段開展沙漠公園的植被保護工作,建立必要的保護設施,提高管理水平,鞏固建設成果。對具有植被恢復條件和可能發生植被退化的區域,可采取以生物措施為主的綜合治理措施,持續提高沙漠公園的生態功能。生態保育區面積原則上應不小于國家沙漠公園總面積的60%;(2)宣教展示區主要開展與荒漠生態系統相關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觀的展示活動??尚藿ū匾幕A設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設施等;(3)沙漠體驗區可在不損害荒漠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開展生態旅游、文化、體育等活動,建設必要的旅游景點和配套設施;(4)管理服務區主要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可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 |
ZH15030210004 | 內蒙古烏海龍游灣國家濕地公園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截斷濕地水源;挖沙、采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入外來物種;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2.國家濕地公園應劃定保育區。根據自然條件和管理需要,可劃分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謴椭亟▍^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3.濕地公園內的建設和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4.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進行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 |
ZH15030210005 | 內蒙古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3.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自然保護區內現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關停。對已造成的污染或損害,應限期治理。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 6.核心區、緩沖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7.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8.禁止向自然保護區內傾倒固體廢棄物和排放污染廢水。 9.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進入核心區和緩沖區。在實驗區從事科研、教學、采集標本、參觀、旅游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10.實驗區可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
ZH15030210006 | 烏海市海勃灣區南水源地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利用滲井、廢棄礦井、廢棄井孔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礦坑水;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過度使用化肥;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建立火葬場、墓地;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掩埋、棄置動物尸體;從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3.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就項目實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 4.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ZH15030210007 | 烏海市海勃灣區北水源地保護區 | |||
ZH15030210008 | 烏海市-海勃灣區北水源地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利用滲井、廢棄礦井、廢棄井孔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礦坑水;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過度使用化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2.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建立火葬場、墓地;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掩埋、棄置動物尸體;從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3.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4.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就項目實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 5.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ZH15030220007 | 千里山南重點礦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220006 | 駱駝山重點礦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220003 | 海勃灣區非金屬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粉狀物料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 4.對廢土石渣堆、尾礦采取苫蓋防塵網,設置隔離網等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物揚散;對廢棄采坑采用邊坡加固消除危巖體、回填覆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等措施,進行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礦山“三率”水平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 | |||
ZH15030220005 | 海勃灣區煤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220004 | 海勃灣區金屬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粉狀物料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 4.對廢土石渣堆、尾礦采取苫蓋防塵網,設置隔離網等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物揚散;對廢棄采坑采用邊坡加固消除危巖體、回填覆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等措施,進行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礦山“三率”水平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 | |||
ZH15030220008 | 內蒙古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勃灣產業園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近期居住商貿片區未搬遷之前,工業片區與居住商貿片區間應設立合理的防護隔離帶。遠期居住商貿片區搬遷后,工業片區與居住商貿片區間的防護隔離帶根據實際情況劃入周邊工業用地。 2.禁止新建無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工程建設的化工、精細化工項目。 3.禁止新建化工項目;嚴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PVC、鐵合金、平板玻璃等行業新增產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擴建項目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 2.推進聚乙烯行業低耗能、規?;?、無汞化生產,到2025年,電石爐氣綜合利用率達到100%。 3.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廢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 |||
環境風險防控 | 園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控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增強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堅持“以水定產、以水定規?!?,執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規水源作為生產用水。除食品、制藥外的新、改、擴建工業項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 |||
ZH15030220001 | 海勃灣區大氣環境布局敏感重點管控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 |||
ZH15030220009 | 海勃灣區大氣污染物高排放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鼓勵逐步搬遷入園。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儲存、裝卸、輸送以及破碎、篩選等產塵環節,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污染。 | |||
ZH15030220002 | 海勃灣區城鎮空間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鼓勵逐步搬遷入園。 2.擴大城鎮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加快燃煤鍋爐和散煤燃燒替代,城鎮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t/h以下的燃煤鍋爐。 3.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禁止在人口聚居區域內新(改、擴)建涉重金屬及惡臭氣體排放企業。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提升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率,逐步實施雨污管網分流改造、管網更新、破損修復、中水回用等工程。城鎮生活污水實現“應收盡收、應處盡處”。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熔化或者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優化水源配置,鼓勵優先配置利用非常規水源,嚴控地下水超采,執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2.推動“煤改氣”“煤改電”雙替代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積極引導鼓勵居民使用清潔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
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環境管控單元名稱 | 管控單元類別 | 管控要求 | |
ZH15030410001 | 烏達區防風固沙生態功能重要區域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降低防風固沙生態功能區的農牧業開發強度;禁止過度開墾、不適當樵采和超載過牧,退牧還草,防治草場退化沙化。 2.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實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飼圈養,以草定畜,嚴格控制載畜量。加大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力度,恢復草原植被。加強對內陸河流的規劃和管理,保護沙區濕地,禁止發展高耗水工業。對主要沙塵源區、沙塵暴頻發區實行封禁管理。 |
ZH15030410002 | 烏達區-黃河內蒙古段水土保持生態功能重要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大力推行節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發展旱作節水農業。限制陡坡墾殖和超載過牧。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實行封山禁牧,恢復退化植被。加強對能源和礦產資源開發及建設項目的監管,加大礦山環境整治修復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拓寬農民增收渠道,解決農民長遠生計,鞏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成果。 2.嚴格限制區內“兩高一資”產業落地,限制土地資源高消耗產業在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發展。 |
ZH15030410003 | 烏海市烏達區新1#水源地 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利用滲井、廢棄礦井、廢棄井孔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礦坑水;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過度使用化肥;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建立火葬場、墓地;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掩埋、棄置動物尸體;從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2.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3.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ZH15030410004 | 烏海市烏達區新2#水源地保護區 | |||
ZH15030410005 | 烏海市-烏達區新1#水源地 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利用滲井、廢棄礦井、廢棄井孔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礦坑水;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過度使用化肥;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建立火葬場、墓地;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掩埋、棄置動物尸體;從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2.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3.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ZH15030410006 | 烏海市-烏達區新2#水源地保護區 | |||
ZH15030420007 | 烏達重點礦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420005 | 烏達區非金屬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粉狀物料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 4.對廢土石渣堆、尾礦采取苫蓋防塵網,設置隔離網等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物揚散。對廢棄采坑采用邊坡加固消除危巖體、回填覆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等措施,進行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礦山“三率”水平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 | |||
ZH15030420006 | 烏達區煤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420008 | 內蒙古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達產業園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工業片區與居住商貿片區間應設立合理的防護隔離帶。 2.黃河河道紅線1公里范圍內不得建設工業項目。 3.制藥企業應與電石企業滿足足夠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4.禁止新建無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工程建設的化工、精細化工項目。 5.原則上不允許引進落地項目產業:煤炭、電力、有色。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儲存、裝卸、輸送以及破碎、篩選等產塵環節,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礦區內煤炭運輸及物料堆存、轉運實現全封閉,不得露天堆放和設置臨時儲存場。 2.新建、改擴建項目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 3.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廢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園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控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增強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 2.新(改、擴)建精細化工項目必須完成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禁止反應工藝危險度5級、嚴格限制4級項目進入園區。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堅持“以水定產、以水定規?!?,執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規水源作為生產用水。除食品、制藥外的新、改、擴建工業項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 |||
ZH15030420001 | 烏達區大氣污染物高排放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鼓勵逐步搬遷入園。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儲存、裝卸、輸送以及破碎、篩選等產塵環節,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污染。 | |||
ZH15030420002 | 烏達區大氣環境布局敏感重點管控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 |||
ZH15030420003 | 烏達區大氣環境弱擴散重點管控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 |||
ZH15030420009 | 烏海市烏達區小型孔隙淺層地下水超采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嚴控地下水超采。嚴格執行《地下水超采區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與水量雙控方案修編》。 2.實行地下水“五控”制度?!拔蹇亍奔磭栏窆芸氐叵滤_發利用總量、水位、用途、水質及機電井數量。 |
ZH15030420004 | 烏達區城鎮空間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鼓勵逐步搬遷入園。 2.擴大城鎮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加快燃煤鍋爐和散煤燃燒替代,城鎮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 3.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禁止在人口聚居區域內新(改、擴)建涉重金屬及惡臭氣體排放企業。 |
ZH15030420004 | 烏達區城鎮空間 | 重點管控單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提升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率,逐步實施雨污管網分流改造、管網更新、破損修復改、中水回用等工程。城鎮生活污水實現“應收盡收、應處盡處”。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熔化或者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優化水源配置,鼓勵優先配置利用非常規水源,嚴控地下水超采,執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2.推動“煤改氣”“煤改電”雙替代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積極引導鼓勵居民使用清潔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 |||
ZH15030430001 | 烏達區環境一般管控單元 | 一般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 2.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提高農業用水水平,井灌區配套低壓管道輸水等措施,大力推廣以淺埋滴灌為主、噴灌為輔的節水設備和技術,引進培育優良作物品種、合理調整作物種植結構等農業措施。 |
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環境管控單元名稱 | 管控單元類別 | 管控要求 | |
ZH15030310001 | 海南區防風固沙生態功能重要區域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降低防風固沙生態功能區的農牧業開發強度;禁止過度開墾、不適當樵采和超載過牧,退牧還草,防治草場退化沙化。 2.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實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飼圈養,以草定畜,嚴格控制載畜量。加大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力度,恢復草原植被。加強對內陸河流的規劃和管理,保護沙區濕地,禁止發展高耗水工業。對主要沙塵源區、沙塵暴頻發區實行封禁管理。 |
ZH15030310002 | 海南區—黃河內蒙古段水土保持生態功能重要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大力推行節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發展旱作節水農業。限制陡坡墾殖和超載過牧。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實行封山禁牧,恢復退化植被。加強對能源和礦產資源開發及建設項目的監管,加大礦山環境整治修復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拓寬農民增收渠道,解決農民長遠生計,鞏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成果。 2.嚴格限制區內“兩高一資”產業落地,限制土地資源高消耗產業在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發展。 |
ZH15030310003 | 海南區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功能重要區域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禁止對野生動植物進行濫捕濫采,保持并恢復野生動植物物種和種群的平衡,實現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良性循環和永續利用。加強防御外來物種入侵的能力,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對生態系統的侵害。保護自然生態系統與重要物種棲息地,防止生態建設導致棲息環境的改變。 2.禁止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功能區的大規模水電開發和林紙一體化產業發展。 |
ZH15030310004 | 內蒙古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3.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自然保護區內現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關停。對已造成的污染或損害,應限期治理。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 6.核心區、緩沖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7.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8.禁止向自然保護區內傾倒固體廢棄物和排放污染廢水。 9.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進入核心區和緩沖區。在實驗區從事科研、教學、采集標本、參觀、旅游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10.實驗區可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
ZH15030310005 | 烏海市海南區西 水源地 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利用滲井、廢棄礦井、廢棄井孔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礦坑水;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過度使用化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2.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建立火葬場、墓地;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掩埋、棄置動物尸體;從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3.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4.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就項目實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 5.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ZH15030310006 | 烏海市海南區沿黃水源地 保護區 | |||
ZH15030310007 | 西鄂爾多斯-賀蘭山-陰山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功能重要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禁止對野生動植物進行濫捕濫采,保持并恢復野生動植物物種和種群的平衡,實現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良性循環和永續利用。加強防御外來物種入侵的能力,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對生態系統的侵害。保護自然生態系統與重要物種棲息地,防止生態建設導致棲息環境的改變。 2.禁止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功能區的大規模水電開發和林紙一體化產業發展。 |
ZH15030310008 | 烏海市-海南區西水源地保護區 | 優先保護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利用滲井、廢棄礦井、廢棄井孔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礦坑水;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過度使用化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2.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建立火葬場、墓地;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掩埋、棄置動物尸體;從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3.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4.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就項目實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 5.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ZH15030310009 | 烏海市-海南區沿黃水源地保護區 | |||
ZH15030320008 | 駱駝山重點礦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320011 | 桌子山重點礦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320007 | 呼珠不沁席勒重點礦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粉狀物料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 4.對廢土石渣堆、尾礦采取苫蓋防塵網,設置隔離網等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物揚散;對廢棄采坑采用邊坡加固消除危巖體、回填覆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等措施,進行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礦山“三率”水平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 | |||
ZH15030320003 | 海南區非金屬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粉狀物料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 4.對廢土石渣堆、尾礦采取苫蓋防塵網,設置隔離網等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物揚散;對廢棄采坑采用邊坡加固消除危巖體、回填覆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等措施,進行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礦山“三率”水平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 | |||
ZH15030320005 | 海南區煤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的煤礦,應補建配套煤炭洗選設施。 4.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提高煤矸石、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加強采礦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時回填廢棄巷道和采空區,要充分利用采礦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維持礦區生態平衡。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應達到75%以上;礦井水、疏干水應采用潔凈化、資源化技術和工藝進行合理處置,處置率達到100%。 2.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符合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 |||
ZH15030320004 | 海南區金屬礦用地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區開采礦產資源:⑴國防工程建設設施圈定地區以內;⑵重要工業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⑶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⑷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⑸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⑹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2.禁止新建、擴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明確的淘汰類項目;嚴格執行《自治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試行)》(內政發〔2018〕11號)中采礦業管控要求。 3.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中最低開采規模相關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礦產資源勘查以及采選過程中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須滿足《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要求。落實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礦山損毀土地得到全面復墾。 2.生產礦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積與年度治理面積基本達到平衡,“三廢”排放符合環保指標要求。 3.粉狀物料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 4.對廢土石渣堆、尾礦采取苫蓋防塵網,設置隔離網等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物揚散;對廢棄采坑采用邊坡加固消除危巖體、回填覆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等措施,進行露天開采礦山生態修復。 | |||
環境風險防控 | 1.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應急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2.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礦山“三率”水平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 | |||
ZH15030320010 | 內蒙古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產業園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工業片區與居住區間應設立合理的防護隔離帶。 2.禁止新建無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工程建設的化工、精細化工項目。 3.禁止焦化、鋼鐵、水泥、電石、鐵合金等污染排放嚴重行業新建項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擴建項目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 2.新(改)建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要達到6.25米及以上、產能在300萬噸及以上,必須同步配套下游化產鏈條、余熱余氣回收利用項目。2023年底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爐,現有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的焦爐全部完成干熄焦和超低排放改造。 3.新(改)建焦化項目必須配套干熄焦裝備,并執行鋼鐵企業中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建設廢水深度處理工程(含濃鹽水深度處理和蒸發結晶等),焦化廢水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回用。 4.禁止新增高鹽水晾曬池。 5.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廢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 |||
環境風險防控 | 園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控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增強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堅持“以水定產、以水定規?!?,執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規水源作為生產用水。除食品、制藥外的新、改、擴建工業項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 |||
ZH15030320009 | 內蒙古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低碳產業園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工業片區與周邊居民區、地表水體之間應設置合理的防護隔離區。 2.新建、改擴建項目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 3.禁止新建無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工程建設的化工、精細化工項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擴建項目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 2.加快推進園區集中供熱,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 3.園區企業不得建設蒸發晾曬池。園區企業廢水處理達標后排入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出水全部綜合利用,嚴禁外排。 | |||
環境風險防控 | 園區和企業均應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三級防控及應急救援體系,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做好風險防護距離的管理,合理設置園區事故水池,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堅持“以水定產、以水定規?!?,執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利用中水等非常規水源作為生產用水。除食品、制藥外的新、改、擴建工業項目用水不得使用地下水。 | |||
ZH15030320001 | 海南區大氣污染物高排放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鼓勵逐步搬遷入園。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儲存、裝卸、輸送以及破碎、篩選等產塵環節,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污染。 | |||
ZH15030320006 | 海南區生態用水補給區 | 重點管控單元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強化水資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節約用水,進一步強化非常規水管理,挖掘節水潛力,鼓勵使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規水源。 2.進一步挖掘農業節水潛力,提高節水增效面積、高效節水灌溉面積。 |
ZH15030320002 | 海南區城鎮空間 | 重點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F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鼓勵逐步搬遷入園。 2.擴大城鎮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加快燃煤鍋爐和散煤燃燒替代,城鎮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 3.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禁止在人口聚居區域內新(改、擴)建涉重金屬及惡臭氣體排放企業。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提升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率,逐步實施雨污管網分流改造、管網更新、破損修復、中水回用等工程。城鎮生活污水實現“應收盡收、應處盡處”。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熔化或者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優化水源配置,鼓勵優先配置利用非常規水源,嚴控地下水超采,執行地下水“五控”制度。 2.推動“煤改氣”“煤改電”雙替代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積極引導鼓勵居民使用清潔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 |||
ZH15030330001 | 海南區環境一般管控單元 | 一般管控單元 | 空間布局約束 | 1.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 2.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
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 提高農業用水水平,井灌區配套低壓管道輸水等措施,大力推廣以淺埋滴灌為主、噴灌為輔的節水設備和技術,引進培育優良作物品種、合理調整作物種植結構等農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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